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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新聞中心蘭溪市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獎勵實施細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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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落實省科技廳、金華市科技局有關發明專利產業化工作精神,根據我市《關于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》(蘭政發〔2016〕73號)文件精神,現就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獎勵,制定如下實施細則:
一、申報獎勵需符合以下條件:
1、申報企業必須是在本市范圍內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;
2、申報的發明專利為已經授權現行有效專利,專利權人為申報企業;
3、申報的發明專利必須在縣級或縣級以上科技部門立項,未立項的可申報蘭溪市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(見附件2);
4、申報的發明專利產品的年銷售收入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。
二、申報獎勵需提供以下材料:
1、《蘭溪市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獎勵申請表》(見附件1);
2、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;
3、發明專利證書、發明專利年費憑證等復印件;
4、立項文件復印件;
5、發明專利產品銷售收入專項審計報告。
三、申報獎勵的時間、程序:
時間:企業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申報獎勵材料報送市科技局專利執法科。
程序:
1、申請。申報企業填報《蘭溪市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獎勵申請表》,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。
2、審核。相關科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初審,必要時可組織相關人員實地核查。初審后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提出擬獎勵項目名單。
3、公示及公布。擬獎勵名單在市科技信息網上進行公示。對提出有異議的,進行調查核實;無異議的,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獎勵意見,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。
4、兌獎。由市科技局按公布方案向獲獎企業撥付獎勵資金。
四、其他:
1、本實施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。
2、本實施細則自下文之日起執行,原《發明專利技術產業化獎勵實施細則》(蘭科局〔2014〕34號)同時廢止。
蘭溪市科學技術局